各有关单位:
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,经市政府同意,自2016年9月28日起,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,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,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%调整为不低于50%,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.1倍执行。
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、下城区、江干区、拱墅区、西湖区、杭州高新开发区(滨江)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、萧山区、余杭区的普通自住住房,不包含富阳区、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临安、桐庐、建德、淳安四县(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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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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