貴金屬貨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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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罗马时代,人们會私自从金银钱币上削下一小角,再將此種货币充当买卖媒介;因貨幣本身的貴金屬含量減少,货币的价值也减小。久而久之,人們很快就觉察到市面上的貴金屬貨幣越來越轻,就把未遭毀損的足值金银货币积存起来,只用那些不足值的货币進行買賣,而劣幣則漸漸把良幣从流通领域中排挤出去。为控制此一现象的蔓延,政府发行了邊緣帶有鋸齒刻紋的货币,如果货币边缘的刻紋被挫平,人们就知道被动过手脚。
另外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在金銀複本位制之下,金銀複本位制度曾經被18世紀至19世紀的英國、美國及法國長期採用。由於金幣和銀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是政府經由法律定下的,所以會長期穩定不變,但金銀之間的相對開採成本、市場價格卻會因為供需法則而波動。「良幣」並非只指單價高的貨幣,而是指相對於兌換率較有優勢的貨幣。假設金幣兌銀幣的法定兌換率是1:10,若一枚金幣熔化後能換取超過十個銀幣,則金幣為良幣;若十個銀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一個金幣,則銀幣為良幣。若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法定兌換率時,人們就會將手中價值較高的金幣(良幣)熔成金塊,再將這些黃金賣出並換成銀幣(相對上的劣幣)使用;經過這種程序,就可比直接用「金幣換銀幣」買到更多的銀幣,進而使私人財產增加。有時民間會以此方法大量斂財,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日益被熔化而減少,劣幣則會充斥市場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,但如果金幣與銀幣的兌換比率可以自由調整時,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原有兌換率時,人們必須拿出更多銀幣,才能換到同樣數量的金幣,來反映兩者不同的品質差異,人們仍可使用這兩種貨幣交易,劣幣驅逐良幣不會在此起作用。[8]
紙鈔貨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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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纸币流通的时代,货币的不足值性更加明显,国家也必须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偿性。也正是在这时,格雷欣法则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。事实上,没有良币出现,或者有强而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币的使用,劣币也無法一直流通下去。
在中國大陸,國民政府執政末期,法币在无止境发行后以年率萬倍贬值,物价飞涨,民间开始使用银元,拒收法幣。此时的國民政府禁止人民使用银元並加以没收,而後更发行银元券,但是民間的買賣并不因此法令限制而接受银元券,许多私人机构开始以大米为薪金,社会退化到了以物易物的时代。
问题的根源在于,劣币驱逐良币并不是产生于竞争的前提条件下。每一套货币的发行,都是由国家强制人民接受的,尽管付款的一方很乐意使用劣币,但收款的一方却不会甘愿接受,只有在国家能保证收款方接受的劣币能够继续流通时,劣币才會得以存在,这条规律才能继续起作用。